東海大學圖書館電子紀錄調閱及複製要點
111年11月15日圖委會通過
112年4月20日圖書暨資訊委員會議通過
112年12月6日第112-09次行政會議備查
一、 |
東海大學圖書館(以下簡稱本館,包含管院分館,不含各系系館)為健全本館電子紀錄處理、利用之一致性並兼顧讀者權益,特訂定本要點。 |
二、 |
本要點所稱之電子紀錄包含本館錄影監視紀錄、門禁通行紀錄、館藏借閱及空間借用紀錄等。 |
三、 |
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: |
四、 |
調閱及複製事由以公務、公共安全、治安事件、刑事調查、個人人身及財物安全為原則,不提供個人目的查詢或學術研究之用,避免侵犯個人隱私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(合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利用要件者除外)。 |
五、 |
本館錄影監視系統,資料有效調閱期限十天。如超過儲存期限、設備異常無法調閱或非監視範圍內,則不予提供。申請人得於事故發生日起七日內提出調閱申請。 |
六、 |
門禁通行紀錄、館藏借閱及空間借用紀錄有效調閱期限為六個月;如超過儲存期限,或因設備異常無法調閱,則不予提供。 |
七、 |
調閱或複製本館電子紀錄資料,應依下列方式辦理: |
八、 |
複製本館電子紀錄應配合本校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作業手冊規範,填具個人資料交付表,遵守本校資訊暨個資保護相關規範,不得逾越蒐集目的外之處理及利用行為,並於蒐集目的消失後銷毀。有繼續保存之必要者,須於個人資料交付表敍明理由並具結證明。承辦人如有不當使用或洩密情事,須負相關法律責任。 |
九、 |
複製本館之電子紀錄僅由申請單位持有及使用,不得交付當事人或轉傳第三人持有及使用。 |
十、 |
本館僅就申請單所載資料範圍及內容協助調閱或複製資料,不涉入內容解釋或司法案件調查程序。 |
十一、 |
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。 |
十二、 |
本要點經圖書暨資訊委員會通過,行政會議備查後實施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