東海大學圖書館館藏資料賠償辦法

東海大學圖書館館藏資料賠償辦法

 

87年3月4日第6次行政會議備查
108年12月18日第13次行政會議備查
112年6月7日第112-0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112年12月6日第112-09次行政會議備查
依113年4月23日東恩秘文字第11331000740號函辦理

 

第一條

讀者對館藏資料如予圈點、批註、污損、遺失、長期未還,或有其他損壞情形者,圖書館(以下簡稱本館)得酌令賠償(依資料抵賠或計價賠償規定處理),或停止其出借資料之權利,或送請有關單位議處。

第二條

資料抵賠:館藏資料賠償以自行購買與原資料內容完全相同者抵賠為原則,若無法購得原資料時,得以新版資料代替。賠償之資料不得污損或劃記。

第三條

計價賠償:如無法自行購得原資料,依下列標準賠償:

一、按原資料之價格二倍賠償,且賠償之金額,中文資料不得低於新臺幣(下同)伍佰元、西文資料不得低於壹仟貳佰元、日韓文資料不得低於壹仟元、非書資料不得低於壹仟元。
二、無法查得資料之價格者則以頁數計價賠償。國內資料每頁參元,國外資料每頁伍元。
三、無法查得頁數之資料,中文資料賠款伍佰元、西文資料賠款壹仟貳佰元、日韓文資料賠款壹仟元、非書資料賠款壹仟元。
四、單本圖書資料之附件或成套圖書資料中之一冊(件)以上之賠償,若該資料無法零購,則以全套價格賠償。

第四條

讀者遺失圖書資料,應在借出到期日內向本館讀者服務組報失,申請三十天寬限期,依照規定辦妥賠償事宜。報失三十天內未辦妥賠償者,第三十一天起照章累計滯還金,直到辦妥賠償手續為止。(三十天寬限不適用於報失後歸還所借之資料者)。

第五條

讀者已辦理賠書(款)後,找到原借圖書者,不得請求還書退款,原借圖書則歸借書者所有。

第六條

本辦法經圖書暨資訊委員會通過,行政會議備查後實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