東海大學酬謝捐贈者圖書館借書辦法
90年1月17日第3次行政會議核備
112年6月7日第112-0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112年12月6日第112-0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第一條 |
依據「東海大學酬謝捐贈辦法」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六條訂定本辦法。 |
第二條 |
捐贈者憑可資證明捐贈財物價值之文件,向本校圖書館申請辦理借書證,憑以辦理借書手續。 |
第三條 |
借書證有效期限依據捐贈者所捐贈之財物價值如後: 一、捐贈壹萬元以上未達參萬元者,借書證有效期限一年。 二、捐贈參萬元以上未滿伍萬元者,借書證有效期限二年。 三、捐贈伍萬元以上未滿拾伍萬元者,借書證有效期限三年。 四、捐贈拾伍萬元以上未滿伍拾萬元者,借書證有效期限四年。 五、捐贈伍拾萬元以上未滿壹佰萬元者,借書證有效期限五年。 六、捐贈壹佰萬元以上未滿參佰萬元者,借書證有效期限八年。 七、捐贈參佰萬元以上未滿伍佰萬元者,借書證有效期限十年。 八、捐贈伍佰萬元以上,捐贈者可享終身優待。 |
第四條 |
借書冊數五冊,借期三十天,不提供續借和預約之服務。 |
第五條 |
借書者須遵守「東海大學圖書館借書規則」有關規定。 |
第六條 |
以團體(企業機構、公司名號、財團法人)名義捐贈者,其負責人及其員工最多三名得比照辦理。 |
第七條 |
本辦法經圖書暨資訊委員會通過,行政會議備查後實施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