東海大學圖書館借書規則
87年5月20日第15次行政會議准予備查
97年4月9日第6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
108年12月18日第13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
110年6月16日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112年6月7日第112-0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112年12月6日第112-09次行政會議備查
第一條 |
為維護師生使用圖書館資源之權益,並提昇圖書館營運效率,特訂定本規則。 |
第二條 |
本校專任教職員工及約聘人員憑服務證、退休人員憑人事室核發之退休證、具學籍之學生憑學生證辦理借書。 |
第三條 |
本校兼任教師、附設機構或實習單位、研究助理及各計劃人員等非編制人員,本校退休人員、選修學分、推廣教育班等學員及經行政會議核可之校務合作人員得向圖書館(以下簡稱本館)申請核辦借書手續。 申辦方式: 一、兼任教師持聘函。 二、附設機構或實習單位由單位負責人提出。 三、研究助理及各計劃人員由計劃主持人提出。 四、退休人員持本校退休證明。 五、申請核可者須親持1吋照片至本館借還書櫃檯辦理。 六、選修學分、推廣教育班等類學員由單位主管以團體方式提出,不接受個別申請 |
第四條 |
當年度錄取之研究所新生,在新學期尚未註冊前,於暑假期間因課業需要參考本館館藏資料時,得向本館申請辦理臨時借書證。 |
第五條 |
本校校友得憑校友證向本館申請辦理借書證,憑借書證辦理借書。 一、校友借書證有效期限為一年,屆滿須重新辦理。 二、首次辦理借書證需繳納校友圖書基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整。 三、每年辦理借書證須繳納借書證年費壹仟元整。 四、憑校友證、身份證、半身一吋照片壹張及校友借書證申請表辦理。 五、校友借書每次以五冊為限,借期三十天,如無人預約,得續借一次,不提供預約及通閱服務。 六、借書者須遵守「東海大學圖書館借書規則」及「東海大學圖書館館藏資料賠償辦法」相關規定。 |
第六條 |
休學生於休學期間停止借書及使用電子資源,如仍需使用館藏資源,得繳納資源使用費,每學期以500元為上限,並於復學時提供新學期註冊證明文件予本館,以便重新開通權限。 |
第七條 |
多重身份者,須擇一辦證。 |
第八條 |
借書冊數及期限如下(寒暑假另行訂定): 專任教職員工:六十冊、六週、不限續借次數。 兼任教師、退休人員、附設機構、實習單位、計劃人員:三十冊、六週、得續借三次。 碩、博士班研究生:五十冊、六週、得續借三次。 大學部學生:三十冊、三十天、得續借三次 準入學生:五冊,期限至註冊日止,有效期限截止前須繳回臨時借書證。 校友、志工、休學生、推廣部學員等特別生:五冊,三十天,如無人預約,得續借一次,不提供預約及通閱服務。 |
第九條 |
參考書、善本書、期刊、報紙、電子資料及特殊性質之資料,限於館內閱覽。 |
第十條 |
借閱人得於借書到期日前(含)第五天起,辦理續借。擬續借之書已被他人預約,或已逾期,則不得辦理續借。借閱人可利用網路於「東海大學圖書館館藏查詢系統」自行辦理續借手續。 |
第十一條 |
逾期還書,每冊每逾期一日,借閱人須繳納滯還金新臺幣伍元。未繳清滯還金者,不得辦理借書。 |
第十二條 |
借閱人擬借之圖書已被他人借出者,得辦理預約;已預約圖書未能依約辦理借書手續達三件者,本館得停止其預約權利九十天。 |
第十三條 |
借閱圖書,如予圈點、批註、污損、遺失、長期未還、或有其他損壞情事,借閱人須依「東海大學圖書館館藏資料賠償辦法」賠償。 |
第十四條 |
如因清點、整理館藏等特別需要,本館得公告暫停借閱或通知借閱人歸還所借圖書。 |
第十五條 |
借閱人之服務證、學生證、借書證不得轉借他人,違者停止其在該學期內之借書權,並追還所借圖書。借書人之服務證、學生證、借書證如有遺失,應立即通知本館掛失,否則若為他人所持用,致使本館蒙受損失,原持證人應負責賠償。 |
第十六條 |
借閱人於離職、退休、退學、休學、畢業離校時,應先歸還所借圖書,如有欠款需清償罰金及完成相關手續。 |
第十七條 |
未經辦理借出手續,逕行攜帶資料離館,經查證屬實者,校內人士禁止該學期借書權,校外人士移送法辦。 |
第十八條 |
借用資料須遵守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。 |
第十九條 |
借書逾期經多次通知拒不歸還者,將以書函通知教職員工單位主管、學生家長(或監護人)協助處理。 |
第二十條 |
本規則經圖書暨資訊委員會通過,行政會議備查後實施。 |